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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尾随女孩欲猥亵,被路人制服,其实是救了他,要不还得坐牢……
来源: 法海拾贝      时间:2023-07-08 08:21:39

近日,广州。一名男子一直尾随一名女孩,在无人处竟然脱掉了自己的上衣,欲将女孩按在地上猥亵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女孩吓得大喊。几位大哥听到后赶来。男子见状欲逃离,衣服都没来得及穿。

几位大哥将男子抓住,要求男子向女孩道歉,并询问其为何这么做?男子狡辩说自己没碰到女孩。

其中的一名黑衣大哥怒了,狠扇了男子一个耳光:你还嘴硬是不是?我们几个都看见了,你还不承认…男子便没再继续狡辩。

民警到场后将男子带走调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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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海说法】

1.男子的行为显然属于猥亵。这是一种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。

猥亵,在法律规定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。不过,一般而言,主要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动机,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实施的抠摸、舌舔、吮吸、亲吻、手淫、鸡奸等行为。
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4条的规定: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5~10日拘留;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10~15日拘留。

由此可见,不只是猥亵,即便是在公共场合故意裸露身体,也是可以治安处罚的。

2.如果在猥亵的过程中,实施了暴力、胁迫等强制的方法,那就涉嫌刑事犯罪——强制猥亵罪。

《刑法》第237条明确规定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,构成强制猥亵罪,需要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而如果强制猥亵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、或者是聚众实施,那么就需要判处5~15年有期徒刑。

像本案这种情况,显然发生在公共场合,那么,只要该男子在猥亵的过程中,实施了暴力、胁迫等强制性的手段,就需要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了。

3.不过,该男子还是有一个从宽处罚情节的,那就是犯罪未遂。

《刑法》第23条明确规定: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
即便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,也是由于几位大哥的阻止而没能成功,那么,自然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了。

结合两高《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》的规定,对于犯罪未遂的,最多可以减轻刑罚的50%以下。

4.另外,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阻止该男子猥亵行为的几位大哥属于正当防卫,但是,后来给该男子扇一个耳光的大哥并不能构成正当防卫,而是一种故意伤害的行为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20条的规定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
在规定中,正当防卫有一个时间限度条件,就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。

后来由于该男子已经被几位大哥控制住了,那么不法侵害就已经结束了。

这个时候再扇耳光的行为,显然是一种伤害行为了,如果造成伤情的话,这位大哥也是要承担责任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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